释义 |
法律分析: 乘坐国内飞机航班的违禁物品有: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A.军用枪等;B.民用枪:气枪等;C.其他枪支:道具枪等;D.军械:刺刀等;E.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防卫器等;F.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A.弹药:信号弹等;B.爆破器材:导火索等;C.烟火制品:烟花等;D.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在手提及交运行李中夹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 五、毒害品。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可能干扰飞机上种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