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出租协议合同 |
释义 | 无权出租的合同有效,但要求权利人对无权出租的合同进行追认,且该合同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如果权利人未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该合同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 一、无权处分情形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无权处分情形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买卖或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在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善意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处分物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归权利人所有;但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的,处分物不归权利人所有,而是归买受人所有; 3、当处分物已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要求不当得利返还;此时仍有损失的,应当根据侵权法向处分人要求损害赔偿。 二、什么是无权处分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权处分房产的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房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于此场合,若采纳构成善意取得时无权处分财产的合同有效的学说,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无权处分人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甚至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方法相对简单。若对第51条采取反面推论的解释,会出现一方面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权利人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解决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复杂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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