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 3、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4、对其过错导致的承租物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5、租赁合同保管人的其他义务。 一、租赁物怎么交付使用? 如何交付适用租赁物,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内容: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出租房设备损坏的损坏维修责任归哪一方负 出租房屋设备损坏的维修责任首先要看合同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 若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