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事务所有哪些部门 |
释义 | 律师事务所一般可以分为诉讼部和非诉部部门,律师事务所对功能区的划分是没有统一的规定或标准的。非诉部又分为房地产业务部、劳动法律业务部、公司法律与破产业务部、知识产权与教育培训业务部、金融与证券业务部。 传统的法学理论也把法人分为四类:机关法人、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 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 近几年来,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例如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民办体育场等不断涌现, 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 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 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本质特性看, 民办律师所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民办律师事务所,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不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时虽然具有有偿性, 但不能就此得出结论,民办律师事务所是社会经济组织,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事业组织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法律、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事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经费来源有些许不同之外,其性质、 设立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属于事业组织的范围。 民办律师事务所是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民办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我国于1995年1月1日起颁行的《劳动法》 已更新了传统法人四分法理论,即已将事业单位创新为“事业组织” ,这就解决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分类和定性问题,也就是说, 劳动法已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是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 无论是姓“公”,还是姓“私”,已统称为“事业组织”。 由于法学理论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相对滞后, 因此一直没有人提出将事业单位法人类型的理论创新为“事业法人” 类型的理论。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国有、合伙、合作或者其他形式, 都应当属于事业单位,从目前市场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来看, 大部分是自收自支。 法律依据: 2017 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可见律师事务所一般是合伙制,现在允许私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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