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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派出所没收钓鱼竿可以要回吗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须依法接受处罚。“水库里的鱼对改善水质、稳定生态结构具有重要作用,私自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不利于水库保持生态平衡,而且晚上岸边缺少路灯等安全措施,加上地面不平,很容易发生危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并依法对每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渔竿等渔具进行查扣。鱼是有主的,它在水库里,属于水库管理方或养殖承包人,是有归属的财物,不管是承包人或是集体性质的管理方,只有他们才有权决定和处理属于他们承包养殖或管理的鱼。你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钓鱼,属于侵权行为,的确在违法侵财的行政处罚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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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