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意见】 起 诉 状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诉讼 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 离婚 ; 2、判决婚生子/女 由原告 抚养 ,被告每月支付 抚养费 元; 3、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存款 元;位于 的房屋一套; 号机动车一辆; 4、本案 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恋爱/ 自由恋爱,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办理登记 结婚 。 年 月 日,婚生一子/女,取名 。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 夫妻感情破裂 ,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婚后 共同财产 有:存款 元;位于 的房屋一套; 号机动车一辆。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