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东已将出租房过户转卖租客怎么办 |
释义 |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一、房产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3、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4、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二、房屋租赁登记的程序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一)登记范围: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四)收费标准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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