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6675元;下限为2280元。 一、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 自2022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2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1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6675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市区下限为228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207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2.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二、办理程序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实行网上申报,由单位代理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亲清在线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确有困难无法网上申报的单位,可就近选择中心网点办理(U盘自备)。 三、其他事项 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 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 月。2022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3、杭州主城区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 4、2022年10月1日起,对缴存基数未达下限的职工,中心按有关规定将缴存基数上调至下限; 5、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