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这些:1、经公安机关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2、有必要直接拘传的。拘传的程序是: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