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旅客在客运合同中享有乘坐权利,但如无票、超程、越级或持不符优惠条件的客票乘坐,需补交票款。旅客需按有效客票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并遵守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有: 1、乘坐的权利; 2、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的义务; 3、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义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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