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有权乘坐;有义务按照有效客票上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如果旅客无票、超程、越级或使用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有义务补交票款;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 旅客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包括:乘坐的权利;按照有效客票上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义务;若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使用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则应补交票款的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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