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收购中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
释义 | 股权收购中的风险有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收购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一、房屋买卖备案登记可以能对抗第三人吗 需要视情形而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目的是为了保障物权的实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如果买卖双方办理的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如果预告登记失效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债权人可以起诉隐名股东吗 可以起诉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显名股东应该对应负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承担,股权的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的,应以登记股东为准。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三、债务转移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债务转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债务; 2、转移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形式要件,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的,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 4、第三人必须与债务人就债务转移达成协议; 5、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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