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人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进行申请。 2、发证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3、所有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都必须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4、经审批予以办理的,经办人应以电话或上门告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在作出予以发放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