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定义与区别 |
释义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其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的,应视为债务转移,而不能以约定不明来认定为债务加入。 法律分析 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在该种形式下,无须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债权人、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共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构成债务转移的条件是: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要求承担人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转移给承担人;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承担。 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形成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债务加入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构成债务加入的条件是:须由承担人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意思表示一致;以原债务有效和存在为前提;债务加入是由承担人负担与原债务同一内容的新债务的行为,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不能超出原来的债务范围,超过部分无效;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原则上不是同一人。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范围。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均需要第三人与债务人及债权人达成协议,但是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也有明显的区别,即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合同关系。而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合同关系主要是看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的,应当视为债务转移。不能以约定不明来认定为债务加入。 结语 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是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加入则是指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在确定是否为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时,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应视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加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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