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跟骨骨折有内固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多少 |
释义 | 山东省跟骨骨折有内固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是12个月。停工留薪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1、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未满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的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服务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2、受理:服务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提交材料齐全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签发《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组织体检:根据规定选取鉴定专家,组织申请人员现场体检; 4、组织评审:根据规定选取鉴定专家,结合申请人提供材料及现场体检结果,确定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结论送达:向申请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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