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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一次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释义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一、起诉法院第一次能判离婚吗
    1、起诉法院第一次不一定能判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仍无法挽回婚姻关系,如果法院审判过程中夫妻没有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的,或者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夫妻和好的,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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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