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带息债务包括哪些 |
释义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一、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费用是多少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破产费用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 (3)管理人执行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指在破产案件进行过程中,管理人为了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行新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所需费用。 二、管理人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计入 不是的。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为普通债权。即:继续履行共益债务;解除合同损失普通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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