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规则的概念仲裁规则是指进行仲裁程序所应遵循和使用的规范 |
释义 | 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如果合同的缔结地是英国,准据法即为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合同缔结地为中国,准据法即为中国的实体法。 一、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也可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使结果责任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性质上是个两栖问题,它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诉讼中的交汇。]学者们在研究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时,也创立了许多相的学说,比较有影响的归纳如下: 1、罗马法上的两大原则 大陆法系的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可以上溯到罗马法时代。当时盛行两条原则: (1)“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按照这一原则,原告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则判决被告胜诉;若原告尽其举证责任,则被告应提出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否则判决原告胜诉。 (2)“肯定者应负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这一原则是由罗马法学家保罗斯从“一切推定为否定者的利益”的格言中引申出来的。因为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需证明。 2、法律要件分类说 德国法学家罗森伯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最具代表性,也得到大陆法学国家的普遍认可。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罗森伯格将民事实体法的全部规范分为两大类:一是能够引起一定权利发生的权利发生规范,另一类为对抗、抑制权利发生的规范,具体分为三种,即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罗森伯格归纳出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