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的规定 |
释义 | 虽然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仍需遵守必要的法定限制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除当事人所诉事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外,人民法院不能依《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完成人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应遵守哪些原则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应遵守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此,情势变更问题遂以各种形式出现,因情势变更而发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文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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