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赡养与扶养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扶养与赡养的区别在于义务主体不同,扶养义务的主体为夫妻之间,或父母已经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应尽的义务;而赡养主要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扶养和抚养的标准有哪些 扶养与抚养的标准如下: 一、扶养的标准是指父母或其他长辈对子女或其他晚辈的抚养义务,发生在不是同辈之间的,具体如下: 1、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扶养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扶养关系的内容包括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两个方面; 3、扶养关系的客体是扶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扶养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只有在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权利人才行使扶养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二、抚养的标准是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是父母(或其他长辈)与子女(或其他晚辈)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存在的基础是血亲关系,存在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 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适用条件如下: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没有扶养义务。 三、协助赡养义务有哪些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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