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诉讼离婚时,法庭会要求出具能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那么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呢?下面的证据也许对你有所帮助: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 房屋租赁合同 。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因为口头的协议难以证明。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相关的证人证言。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效果是最低的,因此最好在提供证人证言的同时,辅以其他的证据。首先,夫妻离婚与是否分居或者 分居多长时间 ,其实并没有关系。实践中,也出现过那种符合分居离婚?条件的,但最终却通过协议方式离婚,此时只需要双方就离婚的相关事项协商达成了一致,在办理了手续之后,自然也就会 解除婚姻关系 。不过,在诉讼离婚中,若是通过这样的方式离婚,必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已经该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这次的《解释》,主要是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解释》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解释》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解释》按照立法原意,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