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式具体如下: 1、组建强势企业。通过企业重组、企业分立、挂靠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其优良的资产、有利的地位达到融资的目的; 2、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国有股份逐步变现; 3、经营权分离。对于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出售企业的经营权,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通过国有企业的改革筹集资金必须考虑多方的利益。首先,要考虑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益,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其次,要考虑促进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最后再考虑如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不可仅仅为了融资而改革,牺牲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