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高考电子档案、考生报考登记表、入学材料缺失 如有缺考材料、考生报名登记表等,可到毕业学校查找,提取原件,学校不给原件的,可以直接使用原件复印件进行加盖公章,存档。 二、高中毕业生登记表缺失 需要在大学或高中毕业的院校找到原件,确实找不到的,要做相关的说明。 三、学历材料缺失 各种学历证明材料缺失的,由毕业院校补齐,装入原件。如果找不到原件,可以将毕业院校本人的学历档案材料复印下来,但要注明由哪个单位的哪一年哪一卷档案的第几份(页)材料复印,并加盖该单位的档案专用章。 四、大学档案部分丢失 可以向原学校相关负责部门调取档案,如果找不到,可以作出一个丢失证明,并附上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