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无效的十六种情形 |
释义 | 遗嘱无效的十六种情形如下: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3、基于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丧失、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致使遗嘱内容无法实现。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如遗嘱人将已过户给大儿子的房子又在遗嘱中表示给其他孩子。 5、遗嘱中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此项多见于夫妻一方立遗嘱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通常认为遗嘱部分无效。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婚姻中过错方立遗嘱将其财产赠与给同居者,通常认为该遗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7、没有为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9、自己所立遗嘱,由他人签名的无效。 10、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可能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导致无效。一个遗嘱人留下多份遗嘱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2、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无效。目前法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同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求,如遗嘱人签名、日期、见证人的人数等,若形式不合法,遗嘱无效。 14、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间的冲突。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遗嘱与协议相抵触的部分全部或部分无效。 15、尚未清偿遗嘱人的全部债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若遗嘱人的债务高于遗产实际价值,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清偿之后,可能得不到任何财产,使遗嘱事实无效。 16、遗嘱内容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所附条件根本不能实现,此类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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