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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董事会罢免程序简介
释义
    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的程序和董事长的管理职责。股东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可提出罢免提案,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罢免董事长职位但保留董事资格,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若连董事资格都罢免,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并重新选举董事长。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审阅财务报表,签署重要合同等。股东大会有权罢免董事长,根据公司法规定。
    法律分析
    一、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的程序是什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将罢免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核后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2.由董事会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如果仅罢免董事长的职位,保留董事资格,则由所有董事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如果连董事的资格都予以罢免,则若导致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进而由所有董事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
    二、董事长管理职责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从各国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长的权利不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一般来说,董事长拥有如下权利: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4、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6、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7、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8、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9、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10、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1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12、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3、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4、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董事长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者。《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赋予董事会罢免董事长的权利,合计拥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发起报名董事长的议案,罢免董事长的议案,经董事会审核无误后,即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决议是否罢免公司董事长职务。
    结语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的程序相对明确。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罢免董事长职位但保留董事资格,需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若连董事资格也被罢免,须由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并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董事长作为企业的最高领导者,拥有多项权利和职责,包括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审阅财务报表等。董事会有权罢免董事长,但需经过董事会审核和股东大会表决决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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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5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