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是否缺乏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
释义
    关于没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问题,
    犯罪在成立时应该具备危害社会行为、违反法律行为的、构成刑事处罚的三个基本特征。案件的办案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从案件的违法情况和违法证据进行调查,由我国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为刑法所禁止,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民事、经济和行政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加以调整,而不能适用刑法,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不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是缺乏任何一个要件的,行为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如果是符合要件的,那么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内容: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的行为人是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以威胁、强迫等各种手段要求受害者卖血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危害人生安全。本文就本罪的先关规定作相应阐述。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卫生部发布,I993年7月1日起施行)。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什么方面,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哪些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夺罪是否属于危害社会秩序
    抢夺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买卖佛牌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买卖佛牌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买卖佛牌是否构成犯罪?
    1、买卖佛牌不一定会构成犯罪。
    但如果是次数较多的并且没有营业执照的话就属于无证经营。如果佛牌售卖价值明显超过其本身价值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2、买卖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刑事犯罪。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二、买卖合同存在纠纷怎么办?
    1、买卖合同存在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起诉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简单的民事纠纷,除非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行为,否则不会造成拘留等严重后果。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数额巨大的,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买卖合同简易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予判决。但是,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又出现了新的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刑。
    2、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
    但是对于一些合同纠纷如果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情况就需要进行另行处理。根据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如果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且该刑事犯罪案件所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到民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然后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不管买卖的是佛牌,还是其他的商品,都有可能会涉嫌犯罪,但具体罪名是否成立,当然是需要法院审理后确定的。公民若是怀疑他人的买卖行为犯罪了,最好是先收集相关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证据,然后可以带着这些证据,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内容:
    非法营运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非法营运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非法营运是否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行为若情节严重是会构成犯罪的,应当对行为人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具体的处罚规定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未满16周岁或精神病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所谓“单位”,是指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4、主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非法营运的行为是侵犯了国家对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制度,只要扰乱了市场秩序而造成严重的,那么就可以按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罚,除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且还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罚金,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相关内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这些规定对于具体适用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1),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23日、),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24),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4、18),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2、11),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8、23),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以上是由优律师为您整理的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
    
     该内容由 王若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