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 |
释义 |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本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笫74条和第75条,也都对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对象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唷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入,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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