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和解结案的标准是双方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履行完毕才能终结执行。在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即便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出示一份《结案证明》说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执行法院也作执行结案处理,但申请执行人仍可能还存在和解协议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也是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维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