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驻外使馆处理涉外离婚的方式是怎样的 |
释义 | 我国驻外使馆原则上不处理涉外离婚的案件,但是在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等情形的,我国驻外使馆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比如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五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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