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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是否可要求担保人偿还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是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的。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担保的方式不一样,就需要采取不同的索偿措施:
    1、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起,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债权人可以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2、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只有在尽最大可能向债务人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即经起诉至法院审判且经强制执行依然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在约定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其权利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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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