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合同中若未约定保证方式则属于一般责任保证,债权人可选择保证人。若约定了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承担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为一般责任保证。当对主合同债务存在连带保证时,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进行选择。如果双方保证合同约定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借款的约定期限还款时,作为债权人不仅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清偿责任,同时,还可以要求这笔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688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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