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第二次起诉六个月规定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在驳回离婚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一、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法院受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裁定不予受理”。 (二)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二、如何在法院起诉行政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 ③是否重复起诉; 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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