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调查在刑事证据获取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发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有相关物证的情况下,书面证据或视听材料,依照法定程序,侦查机关的单位和个人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书面证据或视听材料的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进行有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检索证据时,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移送证据通知书。被移送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移送证据通知书后,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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