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券能够质押。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风险提示:债权人对以债券出质的应当注意:记名债券质权的设定,除根据民法典规定订立质押合同、交付权利凭证外,还应将质押的事实背书于证券上或记载于债券存根簿,才具有记名债券出质的公示效力,才能限定记名债券作为质押担保的性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