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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手机银行转账被骗能追回吗?
释义
    追回被骗钱财取决于具体情况,及时报警有较大可能。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后会追缴赃款,冻结账户。如果赃款未挥霍完,会如数返还受害人。若赃款已挥霍一空且犯罪人无力偿还,则无法追回。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违法所得应追缴或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应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财物应没收并上缴国库,不得挪用。
    法律分析
    1、是否能够追回,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事发后及时报警,被追回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能否追回被骗的钱,关键在于“钱是否存在”。
    2、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后,公安机关会在第一时间追缴赃款。如果可能,还可以在接到报案后冻结相关账户。如果赃款没有挥霍、或没有全部挥霍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后,会如数发还受害人。
    3、如果赃款被挥霍一空,犯罪人也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的,则无法追回。
    4、《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拓展延伸
    手机银行转账被骗后如何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手机银行转账被骗后,保护个人财产安全至关重要。首先,立即联系银行,冻结账户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其次,报案给当地公安机关,提供详细的转账记录和相关证据。与此同时,及时通知手机运营商,挂失手机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此外,检查个人电脑和手机是否存在病毒或恶意软件,及时清除和更新防护软件。同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账户和密码,避免点击不明链接或下载可疑应用。最后,定期查看银行账单和交易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与银行联系并核实。综上所述,通过及时冻结账户、报案、挂失手机、加强信息安全意识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结语
    追回被骗的钱是否可能,视具体情况而定。及时报警可以增加追回的可能性,但关键在于资金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公安机关会尽快追缴赃款,并冻结相关账户。如赃款未全部挥霍,公安机关将如数返还受害人。若赃款已被挥霍一空且犯罪人无力偿还,则无法追回。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所得应予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财物应予没收。保护个人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包括冻结账户、报案、挂失手机、加强信息安全意识等措施。定期查看账单和交易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与银行核实,可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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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