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不返还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借名买房中出名人违反约定不配合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案涉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法院将不予支持。 借名买房是说出于某些原因,出资买房的人和实际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不同的情况。由于现在购买房子受到政策的限制比较多,有的人可能没有在当地的购房资格,或是自己买房不太划算的情况,就会借他人的名义买房,通常是亲戚之间的借名,但是毕竟涉及重要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这种情况双方经常会发生纠纷。 出现这种纠纷之后的调解也很复杂,还要根据情况做出判断,没有明确的判决观点,借名买房这种方式原本就不和法律的规定,所以这样的情况当事人也没办法完全的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当然有不少案例是将房屋判给借名人的,但也有案例将房屋判给被借名人,只不过被借名人要赔偿大部分房屋金额给借名人,甚至有以双方只是借款关系或明知限购政策还故意对抗政策为由,将房屋判给被借名人的。 一、《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存在的,借名买房纠纷的处理:借名买房出现纠纷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则要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 二、借名买房法律规定的内容 借名买房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借名买房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实际购买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记人)之间是否有借名协议,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借名人。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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