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法律新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一、债权的主体是什么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 债务关系中的债权就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的。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债务人则指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债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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