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解散和注销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公司解散注销需满足条件,包括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况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异常或违法失信企业、股权冻结或抵押、被调查或处罚、未注销分支机构、曾终止注销程序、需经批准等。 法律分析 一、公司解散注销需满足的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扩展资料 不能进行公司简易注销的情况: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公司解散注销的条件,对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然而,涉及特殊管理措施、被列入异常名录、股权冻结或存在法律纠纷等情况的企业,则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此外,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需经批准等情形也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以上是不能进行公司简易注销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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