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倒闭后,需要成立清算组依法清算。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依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后,有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处分公司的财产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1)顺序清偿原则。公司财产的支付应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清偿。(2)先债权后股权的原则。即清算组必须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再向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3)风险收益统一的原则。即清算组在处分公司剩余财产时必须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不得违反风险与收益统一的原则处分公司的剩余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