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规定探视时间? |
释义 | 探望方式分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根据子女年龄和能力选择适宜的方式。幼儿阶段适合探望性探视,三至八周岁的子女可适用两种方式,而八至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征求意见并在同意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并在事由消失后恢复。 法律分析 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两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八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语 探望方式分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子女,选择合适的探望方式十分重要。幼儿阶段的子女适合探望性探视,以避免频繁环境变化对身心健康的影响。三至八周岁的子女,无论是探望性探视还是逗留性探视都可适用。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其意见应被征求并在其同意下行使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若父母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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