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吗? |
释义 | 离婚后不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探望孩子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父或母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当配合对方行使这一权利。不过如果探望一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一、可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子女探望权可以中止的情形 探视权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 8、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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