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手房屋买卖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定金多或少视为变更约定数额。买方不履行约定债务不能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二手房屋的买卖定金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如果给付定金的买方未履行约定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卖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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