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房产需双方签字同意才能卖,即使一方在合同上签字,也需提供配偶授权委托书;未经同意擅自卖房的,配偶有权要回房产,但善意第三方可取得所有权,配偶可要求擅自处置费房产的一方给予证据补偿。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的房子一方不签字不可卖。因为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共有房产。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委托书。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卖房子,其配偶有权要求要回房产,但若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此时配偶不能要回房子,但可以要求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提供证据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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