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有: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 2、调整过多资本; 3、增派股息; 4、公司合并; 5、分离公司部门; 6、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实有资产悬殊过大。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