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门诊的话,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内,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甲类药报销80%,乙类药60%,诊疗项目90%(单次报销不超过120元;门诊大病报销的话,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相应专科治疗费用60%;连续参保时间满12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75%;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90%;住院的话,连续参保时间越长,住院报销费用越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