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工资条例出台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废止。工资立法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工资支付条例》,将于明年初率先出台。 《工资支付条例》是最容易推进的一项,因此会率先公布,公布时间很有可能是明年初。” 上述参与工资制度改革的专家表示,届时,在我国沿用20年,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今後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其工资支付都将遵照新的条例执行。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