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政审是哪个部门审核 |
释义 | 人社局事业单位政审一般是由人社局进行审核。 事业单位政审是由人事局牵头,用人单位派人参加。为了保证录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录用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1、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2、录用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考核的重点是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事业单位究竟是怎么政审的: 1、前期准备 接人社局通知(事业编主管单位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公务员主管单位是市委组织部),参加每年例行的政审业务培训会。培训会上会讲一遍政审的审查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新得要求等内容。 全市每家单位人事部门派人参与,因为具体政审工作就是由每家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实施。比如,张三报考城管局,就是城管局的人事科出人组成考察组(一般两人一组)去政审张三。 会后会把各单位政审对象的报名材料分发给各单位,就是张三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形成的表格,这些信息政审时都要与档案信息或者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所以,填写报名信息时一定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带着材料回到单位就会按张三报名时留的电话联系他,一般会加个微信,然后把这次所有政审对象拉一个微信群,告知一下政审时间、注意事项等内容,比如让张三提前准备好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现实表现鉴定等材料,以及让张三准备间会议室用来考察谈话“等等。把近期手头工作处理一下,规划一下线路,就准备出差去政审张三了。 2、考察谈话 到了地方先开始考察谈话,我们会告知张三时间,让他提前召集好参与谈话的人员,一般要求5-6人即可。 至于去那里考察以及哪些人可以参与谈话,这里说几个典型人群去的考察谈话地点和参与谈话人员。 (1)应届生。两个地方:学校和户籍地村居(社区)。一是到大学去与辅导员、老师和同学谈话。二是到户籍地村居(社区)与邻居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谈话。 (2)在职人员。两个地方:工作单位和户籍地村居(社区)。一是到工作单位与领导、同事谈话二是到户籍地村居(社区)与邻居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谈话。 (3)待业人员。一个地方,户籍地村居(社区)。 还有几个特殊情况: (4)毕业后保留应届身份的考生。虽然毕业一年多甚至两年了,但也会去学校进行谈话。这类人找谈话对象不太好找,因为同级同学都毕业了,老师也快把你忘记了。这时候就得提前去和老师沟通一下了,再找找有没有同级的同学在本校读研或者有没有认识的学弟学妹了。 (5)刚离职不久的待业人员。虽然离职了,但如果时间不长(一般指不超过半年),还是会去原工作单位进行谈话的。实际上,必要时,可以到被考察人曾学习或工作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也就是说,可以到你曾经工作过的任意一家单位进行考察,甚至可以把你工作过的单位全部去一遍,也是符合规定的(之前有位苏州的咨询者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只不过全去一遍太麻烦,通常情况下是去最近工作过的一家单位进行考察。 (6)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人员。谈话时可以去长期居住地,也可以去户籍地,也可以两地都去。看考察组意见。 (7)留学人员。上面说的考察方式主要是面审,下面涉及到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时会用到函审,而对于留学人员的考察方式主要就是函审和电审。发函委托外交、教育部门提供被考察人现实表现材料。电话等方式与被考察人老师、同学进行谈话。 经常有考察对象提前问我,谈话会谈什么。其实谈的内容挺简单的。比如:你和张三什么关系?怎么认识的?请聊聊张三性格怎么样?在校期间学习情况怎么样?与同学老师关系如何?有没有违纪受到过学校的处理?等等。到社区也无非就是换个问法,与邻居之间关系如何?邻居如何评价?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历史?等等。很少会问比较尖锐的的问题。由于参与谈话的人员是由张三找来的,所以谈话一般不会出现谈话人反应被张三不良情况的情形,张三肯定都是找些和自己关系好的人参与谈话嘛。 我们会把每个参与谈话人员说的重点记录下来,回单位后会整理一下,形成考察报告,这个报告将会放入张三人事档案,跟他一辈子。 3、审查档案。 谈完话就该审查档案了。关于档案存放地,不同人也放在不同地方:在校大学生档案就在学校;待业人员档案通常存放在户籍地人社局下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在职人员的单位如果有档案管理权限,就存放在单位,但私企基本都没有档案管理权限,所以这部分在职人员也在户籍地人社局下属的人才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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