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 《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 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 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 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时效应该是为三年的。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典中一般的时效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