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法律依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