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女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女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